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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政府办
名 称:沙河市政府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局建设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7-11-20
文 号:沙政字〔2017〕56号

沙河市政府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局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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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设立行政审批局改革的若干意见》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通知》要求,我市参照邢台市行政审批局划转事项清单,梳理第二批划转事项135项。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行政审批局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划转事项

我市参照邢台市行政审批局行政职权目录(292项),在规范整理市行政许可目录(292项)和市行政审批局职权目录(123项)的基础上,按照“应划尽划”的原则,逐条分析、核查权限、查找依据,共梳理第二批划转事项135项(附表),其中,行政许可事项100项,其他职权35项。涉及人社局、交通局、文广新体局、水务局等共计20个部门。其他88项县级行政许可事项中,暂不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为57项,涉及公安局、国土局、规划城管局、农业局、交通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等7个部门,现阶段必须集中进驻到行政审批局窗口办理,下一步待条件成熟后划转行政审批局;垂直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为31项,涉及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气象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等6个部门,协调入驻行政审批局窗口办理。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遵循“依法集中、应划尽划”的原则,全力做好清单中相关事项划转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县级行政审批局建设。

二、推动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履行职责,负责直接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并对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审批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举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由行政审批局承担。划转前由市级部门委托到县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划入行政审批局后,行政审批局变更为受委托方,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审批局要与委托部门搞好衔接,及时调整和变更委托手续。

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向行政审批局报送审批资料和卷宗的移交工作。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制式证明、证书等资料统一交行政审批局,建有业务系统专网的部门,要对行政审批局进行系统授权,实行行政审批平台对接和数据交换。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行政许可权划转至行政审批局后,原负责审批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办理审批,主要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依法需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比如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由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原部门依法实施。

建立信息双向反馈机制,行政审批局将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同步推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以方便职能部门后续监督。相关职能部门随时将行政处罚等监管情况告知行政审批局,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审批、监管无缝对接。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审批与监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采取联合行动,形成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双制约、共惩处”,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全力做好编制及人员划转工作

(一)编制划转原则。以本次划转行政审批事项数量多少、划转审批事项工作量大小为依据,确定各部门需向行政审批局划转的人员编制。

(二)人员划转原则。划转人员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原单位从事行政审批工作;二是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三是学历为专科以上;四是财政开支人员。    

(三)划转程序。根据上述原则和条件,各单位上报划转人员名单。市编办会同市行政审批局对上报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名单,报编委会研究后由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办理编制、人事及经费调整手续。

附件:沙河市行政审批局划转事项清单(135项)

2017年11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