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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事前公开
发布机构:商粮局
名 称:沙河市商务和粮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发文日期:2017-09-25
文 号:

沙河市商务和粮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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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工作,强化对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范管理,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该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器,并于当月月底前报整规办备份存档。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三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四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执法科室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条 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应对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资料进行抽查,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记录内容,造成后果的;

(二)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现场执法记录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信息制度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

第十一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单位通报批评;

(三)停止执法工作一个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调离执法岗位。

除追究上述责任外,还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