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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沙河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5    来源: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沙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沙河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沙河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河市人民政府

                             2017420

 

   

沙河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714号)和《邢台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以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为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任务目标

201710月底前,市政府及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三、实施步骤

()安排部署阶段(20174月)

1.制定方案。20174月中旬下发我市实施方案,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全市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或落实意见,并于20174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电子版发至邮箱shsfzb@163.com)。

2.分级培训。市政府法制机构适时组织全市执法人员“三项制度”有关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3.摸底调研。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对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公示载体、执法信息系统建设、法制审核范围和音像记录设备等情况情况进行调研,为推进“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二)制定完善制度阶段20175-6月)

1.迅速落实。凡本实施方案中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制定或修订的各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制度文件,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省、市制定的制度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在2017531日前完成。

2.编辑成册。市政府法制办和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制度制定工作的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有关制度编辑形成执法工作手册,并在20176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77月开始)

1.立即实施。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狠抓工作落实,本部门的 “三项制度”相关制度文件出台或修订后,要立即全面、严格、规范落实。

2.监督检查。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定时通报整改,并启动问责。

3、提炼经验。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总结形成不同类别、不同侧重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711-12月)

1.总结报告。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组织自查,于20171010日前将“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组织验收。201712月上旬,省组织对各地各部门试点工作进行验收。201711月上旬,我市组织对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试点工作进行验收,并形成推行“三项制度”试点的工作报告,按规定报邢台市政府。

附件:

1.沙河市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2.沙河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

3.沙河市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

4.沙河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

 

 

附件1

沙河市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长:王文玉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 组 长:刘海川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员:孔令桥  市政府党组成员、政府副县级干部,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孙国强  市政府办主任

冯常杰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杨庆朝  市财政局局长

          张金霞  市编委办主任

          郝占民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宋树志  市市场监督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冯常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沙河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

 

根据《沙河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精神,为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

一、统一建章立制

1、出台我市行政执法公示指导意见。

具体要求:依据省《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全市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各执法部门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完成时限:20175月底前 )

2、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

    具体要求:依据省、市行政执法公示相关制度,结合各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7531日前)

二、加强事前公开

1、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具体要求: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7531日前)

2、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具体要求: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7531日前)

3、编制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具体要求:根据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情况,编制《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等内容。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在市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7515日前)

4、编制执法行为流程图。

具体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包括各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后公示。(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7531日前)

5、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具体要求: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后公示。(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7531日前)   

6、审核备案公示。

具体要求:对各行政执法部门上报的《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行为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行审核或备案,并出具意见书或通知。(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完成时限:20176月底前)

7、审核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具体要求:依据“双随机、一公开”的相关要求,对各行政执法部门上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审核后公示,并出具意见书或通知。(责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时限:20176月底前)

三、规范事中公示

1、统一执法文书样本。

具体要求:统一使用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本系统各类执法行为须现场出具的执法文书样本,并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2、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行政执法人员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3、明示服务信息。

具体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四、推动事后公开

1、做好执法结果公开。

具体要求: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确保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都向社会主动公开。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结果信息时,须按时限要求公开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2、及时公布“双随机”查处结果。

具体要求: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五、创新公开方式

1、拓宽公开渠道。

具体要求:要按“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探索运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机第三方应用程序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2、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具体要求:市政府建立统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归集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信息,并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要设置搜索查询功能,实现信息共享,方便群众查询。(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完成时限:201710月底前)

3、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共享。

具体要求: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或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的即时推送,实现信息实时共享。(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附件3

沙河市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

 

根据《沙河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精神,为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

 一、修订完善制度

修订完善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

具体要求: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的执法类别,修订完善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7615日前)

二、规范文字记录

1、落实各类执法文书范本。

具体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照《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落实本系统各类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的统一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责任单位: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7531日前)

2、按要求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

具体要求:严格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重点要充实完善文本记录内容,即在执法文书中显示有关证据的单据、凭条、资格证等材料。(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三、推行音像记录

1、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具体要求: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主要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明确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7531日前)

2、按要求规范开展音像记录工作。

具体要求: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3、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具体要求:对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进行规范。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7531日前)

4、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具体要求:按省要求全面全覆盖配备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终端等。(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 2017920日前)

5、制作音像记录规范演示视频片。

具体要求:鼓励制作不同执法类别的《音像记录规范演示视频片》,视频必须体现出风险点、关键点等重要典型内容,作为音像记录的模板,并报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7920日前)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

探索全过程音像记录的即时上传云存储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具体要求:鼓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探索,相关推进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7920日前)

五、强化记录实效

1、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

具体要求: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7531日前)

2、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具体要求:鼓励运用全过程记录信息辅助开展相关工作的典型,并总结予以推广。经验总结报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7920日前完成首批、长期执行)

 

 

附件4

沙河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

 

按照《沙河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精神,为确保如期高效完成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

一、健全审核制度

制定或修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具体要求:依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部门实际对审核主体、范围、内容和程序等方面做进一步明确,切实保障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7531日前)

二、落实审核主体

1.按要求配备法制审核人员。

具体要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市政府法制办及其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市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省编委办、省法制办出台的人员配备办法要求,配备和完善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保障法制审核工作正常有序开展。(责任单位:市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710月底前)

     2.加强法制审核人员培训。   

    具体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通过“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培训制度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学习、培训内容,每季度报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培训制度2017531日前,执法培训工作长期坚持,培训情况每季度上报)

3.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具体要求:按照省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制定工作规则,明确参与法制审查的范围。(责任单位: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三、确定审核范围

1.编制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具体要求:根据部门特点和执法实际,明确界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四类行政执法行为,其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范围,编制审核事项的目录清单,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牵头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7531日前)

2.完善审核文书。

具体要求:根据实际,对已经法制审核的执法决定,要出具相应的审核文书,审核文书应为制式带编号(可根据不同执法类别调整),要注明审查事项、报送时间、审查意见、审查依据、审核人、复审人等内容。(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有效)

3.积极拓展法制审核范围。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拓展法制审核范围,探索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将探索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78月底前)

四、细化审核程序

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具体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全面系统的规范法制审核行为。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17531日前)

五、强化审核结果运用

具体要求: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作为部门做出执法决定的主要依据,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必须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方可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作出执法决定。(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有效)